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授予董事 会行使审议决策权,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具体授权内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 东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