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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及在公 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船长) 等。 第三条 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 稳定发展,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 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 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