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 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 规定,结合《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 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资产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 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