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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 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 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