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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 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求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