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分支机构、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