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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直接或间接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及自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