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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