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包括实际控制人 之一陈其龙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票。公司与陈其龙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与陈其龙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认购对象陈其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