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引导和规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所签署的 各项声明及承诺。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