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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