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1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兴通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