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日盈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