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且该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