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3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152880000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翁鑫怡: 2023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半导体)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 向天域半导体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5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6.75亿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报 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74%,你公司已可以预见2023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 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