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