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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新材: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 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