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