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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6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571391000 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 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天股 份、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名 称 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文 号 〔2023〕72号 主 题 词 四 川 证 监 局 2 0 2 3 年 1 1 月 9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费功全、费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