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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晟世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