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1 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存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可 能。鉴于国晟能源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后其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 30%,则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同意国晟能源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后,当国晟能源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1日 2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