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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 5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 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时;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7 条 依第 6 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1 董事会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