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洛凯股份与中泰证券对《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 743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 凯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落实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洛凯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中一致。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释义 | | --- | --- | | 黑体加粗 | 落实函中的问题 | | 宋体 | 对落实函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