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丽、朱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吴丽、朱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0 号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平路桥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1- 朱 航,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 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丽、朱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3〕1 号)查明的事实,希格玛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及注册会计 师吴丽、朱航作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 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充分。希格 玛所对正平股份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 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 PPP 项目(以下简称金沙 PPP 项 目)2021 年度履约进度收入确认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其一, 对金沙 PPP 项目合同资产执行现场监盘时,未发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