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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_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2 号《关于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 (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 --- |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的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问询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