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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NBJFNBJF(SH:603997)2023-09-14 10: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48-11 号 国枫律证字[2023]AN048-1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Grandway Law Offices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 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 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