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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066256000 名 称 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云飞: 经查,你作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云福之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 日、2月7日、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80,818股,涉及金额5,253,392.5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