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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明新旭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二〇二三年十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