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43780000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887 分 类 你担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儿子夏昕烨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 6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178,625元,累计卖出2,500股,成交金额 122,053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1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夏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