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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