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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