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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