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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3 号 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四方新材,A 股证券代码:605122; 李德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龚倩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海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 务总监龚倩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海明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 年 6 月 25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