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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及时对 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4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四方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 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和《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