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的勤勉尽职的义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