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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