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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