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