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11 号 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于 2022 年 6 月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 司拟将募投项目延期,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直至2023年8月18日才予以审议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