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以 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则对相关事项作 具体补充。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