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保荐职责 第 1 页 共 11 页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