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3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