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 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 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