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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致: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问询函》问题 | 1 | 4 | | --- | --- | --- | | 二、《问询函》问题 | 7 | 46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