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2 号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建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门芳芳,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 告,2022 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 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 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 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 别同时调减 2,642.34 万元、10,924.06 万元、15,045.28 万元,调 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17.69%、17.42%。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