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617 分 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 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 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