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指(以下简称为"投资")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 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 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 各种投资行为(银行理财除外)。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 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