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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