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 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