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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 ...